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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个税、残保金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等涉税问题
2024.07.11

 

 

退休返聘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您好!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正式员工一样,从事长期固定工作,其工资收入不是偶然所得,请问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适用个税专项抵扣吗?谢谢!


       湖北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可以适用专项附加扣除。

 

 

申报残保金的工资总额,是否包含退休返聘人员工资

 

问题内容: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那么企业申报残保金时,工资总额口径是否包含退休返聘人员呢?请明确答复。
浙江税务局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规定,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出差的高铁票能否计算扣除进项税?

     问题内容:


     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出差的高铁票能否计算扣除进项税?


     北京税务局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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