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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1%管理费
挂靠经营面临巨大税务风险
一家名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专项检查后,被认定为存在通过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该单位作出偷税认定,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91,817.75元。处罚决定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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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解读:
一、案件背景
本次税案涉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发票的情况。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二、违法事实
该公司取得的 32 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证实为虚开,总计价税合计 3134542.00 元。工程承包人池某某通过购买材料时让开票公司多开发票,并从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公司购买发票。池某某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经理部管理协议显示,公司向池某某提供资质并收取工程管理费。
三、证据
税务机关的调查证据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纳税申报表、上游企业信息、企业账簿及凭证等。
四、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该公司通过取得虚开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被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决定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391,817.75 元。
五、后续处理
该公司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若到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案件表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纳税,不得通过虚开发票等违法手段少缴税款,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尤其现在各地财政吃紧,各建筑公司更应该守法经营 ,不踩虚开发票的红线。
税案来源:税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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