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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虚开4万元税额,被移送司法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布了一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案公司为深圳市捷仕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因涉嫌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 36 份,税额 4.32 万元,金额不算大,然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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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金额33.23万元,税额4.32万元。
二、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案件分析
1、违法行为:该公司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面临的处罚包括:
行政处理: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
司法移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处罚结果:该公司被处以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的行政处理,并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该公司还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信用管理措施,如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四、虚开发票的情形
1、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实际交易或者劳务发生的情况下,开具或者让他人开具发票,或者虽有实际交易但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内容等与实际交易不符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这包括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
1.2为自己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主要涉及到纳税人为了掩盖真实的经营业务情况,通过虚构交易、夸大交易金额等方式,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等。这主要涉及到纳税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支付一定费用等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或者介绍他人进行虚开发票的行为。
2、一些常见的虚开发票表现形式:
2.1无货交易: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
2.2金额虚增:开具的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交易金额。
2.3数量虚报:发票上的数量与实际交易的数量不符。
2.4虚假内容:发票上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2.5虚假抵扣:利用虚假发票进行税款抵扣,骗取出口退税。
2.6循环开票:通过多家企业循环开具发票,形成虚假的交易链条。
2.7拆分交易:将一笔交易拆分成多张发票,以规避税务监管。
2.8虚假代开:为他人代开发票,而实际并未发生交易。
2.9虚假抬头:发票上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名称与实际交易双方不符。
2.10时间不符:发票开具的时间与实际交易发生的时间不一致。
2.11虚假折扣:在发票上虚假标注折扣,实际并未给予折扣。
2.12虚假退货:虚构退货交易,开具红字发票以骗取税款。
2.13虚假运输:虚构运输费用并开具发票,而实际并未发生运输行为。
2.14虚假劳务:虚构劳务服务并开具发票,而实际并未提供服务。
五、建议
1、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从事违法活动,不然被查到,不但要补税、滞纳金,还可能负刑事责任。
2、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目前各地财政困难,必定会对税务违法事件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希望广大建筑企业一定要守住虚开发票的底线。
案例来源:深圳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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