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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1.6亿元!又一起虚开劳务费增值税发票案件
2024.04.23

 

 

 

 

虚开发票1.6亿元!又一起虚开劳务费增值税发票案件

 

 

近期,青岛市税务、公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青岛中联汇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劳务费发票案件。经查,该单位在未提供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85份,虚开金额合计16033.83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虚开金额合计113.05万元,虚开税额合计5.65万元,虚开价税合计118.70万元。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定性该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4万元(来源:青岛税务)。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1年7月8日,2023年8月14日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经市北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52号1号楼612户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2023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向青岛速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5月7日,发票代码037021800104,发票号码00184342-00184343,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金额190476.19元,税额9523.81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你单位向青岛速科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开具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5月7日,发票代码037021800104,发票号码00184344-00184345,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金额247619.05元,税额12380.95元,价税合计260000.00元。你单位向青岛速科评测实验室有限公司开具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9月25日-2019年11月12日,发票代码037021800104,发票号码08789296-15767815,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金额3580952.38元,税额179047.62元,价税合计3760000.00元。

 

(三)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你单位在与速科计算机、速科评测实验室、速科信息科技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制作虚假资金流水的形式,为速科计算机、速科评测实验室、速科信息科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向青岛速科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速科评测实验室有限公司、青岛速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家单位开具的共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合计4019047.62元,税额合计200952.38元,价税合计4220000元。

 

 

税案解读

 

 

在青岛税务局官网找到了上边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此决定书,我们看到:

 

案件背景

 

  • 青岛中联汇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汇通”)成立于2011年7月8日,但在2023年8月14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

 

  • 稽查局在尝试联系中联汇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时未能取得联系,且在实地查找注册经营地址时未发现该公司,后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违法事实

 

  • 中联汇通向三家公司(青岛速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速科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速科评测实验室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总计约4019047.62元,税额200952.38元,价税合计4220000元。
  • 这些发票的开具时间跨度从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服务内容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
  • 稽查局发现中联汇通与上述三家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发生,而是通过收取开票费和制作虚假资金流水的方式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理决定及依据

 

  • 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中联汇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虚开的发票共计10份,涉及虚开金额和税额合计达到4220000元。

 

纳税人的法律权利

 

  • 如果中联汇通对稽查局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示

 

  • 企业必须确保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避免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开发票行为。
  • 企业应保持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渠道畅通,避免因失联而被认定为走逃企业。
  •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行为,任何虚假的开票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 企业应了解并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如对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在法定时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案例来源:青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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