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ng)
X建筑公司无偿借款给股东被查,补税并罚款
很多老板认为,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特别是建筑中小企业需要垫资施工,股东借款给企业,企业借款给股东非常普遍,在实务中一般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以下案例就是X建筑公司借款给股东从而被查,建议股东个人借款后及时归还不要超过一年,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给自己和公司都带来麻烦。
案件事实
阳江市某建设工程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将自有资金1933636.00元无偿借给投资方使用(其中:投资方黄某敏2019年借款1683636.00元、投资方杨某2020年借款250000.00元),因黄某敏、杨某等2人都是公司的投资方,在使用公司的资金时,2人都没有支付借款利息给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该公司未视同销售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另投资方黄某敏、杨某等2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无将借款归还,所借款项又未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追缴少缴的增值税2694.56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70727.20元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85363.60元。
无偿借款的涉税风险点有哪些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主要有以下四大风险点需注意:
一、增值税风险
一般情况下,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把钱无偿借给老板股东个人使用,虽然无息,但是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举例来说,公司向股东提供无偿借款,公司是要视同销售的;仅有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才无须视同销售。比如,股东向公司的垫款,账上挂其他应付款-股东,这种情形是无须视同销售的。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①借给属于关联方的个人(个人股东等)
企业把钱无偿借给老板股东个人使用,虽然无息,但是属于关联方,企业所得税上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②借给除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个人。
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风险
①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股东。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②企业无偿借款给企业员工个人。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企业与个人之见的借款合同 ,不属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来源:财税管家京企通
.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