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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发票大案频发,建筑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2024.02.27

 

 

自然人代开发票大案频发,建筑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近年来,自然人代开发票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尤其在建筑、服务等行业。然而,随着政策的收紧和税收征管的加强,自然人代开发票所涉及的风险也日益显现。在此背景下,建筑公司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自然人代开发票业务,成为亟待关注的问题。近期,法院和税务局公布了多起自然代开发票被处罚的案例,给广大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提个醒,今后建筑公司收自然人包工头代开发票别再盲目了,一定要注意风险。

 

 

自然人代开发票大案

 

 

一、上海市:自然人虚开发票共计6847万元,受票方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D(上海)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期间,在公司与代开人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费用委托叶某、于某、胡某(已判决)等人提供指导和代开发票服务,配合叶某某等人制作虚假合同,并在合同中规避“劳务”等字样,以此方式将个人劳务所得变换为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纳税。

 

二、荆州市:自然人虚开发票125.97万元,被移送司法机关

 

马某某:经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8月17日至 2020年7月13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6份,票面额累计125.9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合肥市:自然人虚开发票940.04万元,被罚款5万元

 

许某某:经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份,金额940.04万元,税额9.0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绍兴市:自然人虚开发票263.41万元,被罚款8.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徐某某: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金额263.41万元,税额34.2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

 

五、湛江市: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5万,被罚10万元

 

广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列支成本。2022年6月30日记字第9号凭证记载向袁***购进钢板80吨,金额285,000.00元,水泥125吨,金额165,000.00元,并由袁***在国家税务总局汉寿县税务局前台申请代开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日期2022年6月13日,发票代码043***00105,发票号码188***816,金额450,000.00元),已列支主营业务成本。

 

广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6月21日和25日从银行公户向袁***支付货款100,000.00元。

 

经查,广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袁***的交易资金通过相关人员私人帐户形成回流,回流金额100,000.00元;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对你公司处罚款100,000.00元。

 

六、常德市:自然人虚开发票3050万元,补税并罚款1143.7万元

 

案件名称: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你单位2020年度存在着利用自然人代开发票多列成本的问题,该部分发票涉及金额总计30499952元,且账务处理上均已计入了2020年度的生产成本进行了列支,造成了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762498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3,812,494.00

 

 

建筑公司需要注意事项

 

 

一:有没有真实业务对应

 

有没有真实业务作为基础是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最重要的标准,因此,具备真实的业务基础是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基础。一旦没有真实业务,其他关于代开发票的风险也是无稽之谈。

 

二:是否找人代开

 

有些时候,由于种种原因,找人代开发票。尽管对方也是自然人,但却不是业务主体,而此种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并且,双方都属于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三:代开地点是否在工程发生地

 

一般来说,自然人代开发票有一定的“属地管理”性质,也就是说,要么在自然人户籍地,常住地,要么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除此之外,如果随意找地方代开,则很有可能导致该发票无效。

 

四:代开税目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业务真实,但是发票上的税目出现问题,要么自然人真的不懂,要么就是刻意改变收入性质,比如将“劳务报酬”变更为“经营所得”等。此类现象,有偷逃税款的嫌疑。

 

五:是否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由接受发票的企业代扣代缴。

一般来说,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会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但是为了保险起见,建议企业在接受个人代开发票的同时,取得相应的“完税证明”,以判断其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是否为“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

 

2022年重点稽查项目中,包括对“税收洼地”的调查,若企业存在大量来自“税收洼地”和优惠园区的代开发票,则很有可能存在购买发票的嫌疑,在金税四期强大的监控能力下,必将无所遁形。

 

七:四流是否一致

 

“四流”包括: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

 

经济交易过程中,如果不能保证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票流的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则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税务局认可的特殊情况。

 

 

 

来源:建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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