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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用个体户税筹模式行得通吗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会面临成本发票难以获取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部分税务筹划专家建议建筑公司成立个体工商户,以提供所需的成本发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个体工商户在操作中并未实际开展业务,仅满足于形式上的三流一致。然而,随着国家对税收监管的加强,这类缺乏真实业务的个体户将面临被查处的风险。因此,以下案例旨在提醒那些使用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建筑公司,务必关注业务真实性,确保合规经营。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已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14时25分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的电话号码139****6086,有人接听,他说打错了,不知道你单位的具体情况;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电话号码155****5372,语音提示该号码为空号。
检查人员2023年11月14日上午到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村实地查找,***村无96号,检查人员未找到你单位,也未发现你单位的标示牌。
2.上下游交易异常
你单位2020年4月16日办理税务登记,无购票资格认定,无发票领购记录,只在2020年5月28日向唯一下游***能源有限公司代开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均已被认定为虚开;存续期间无上游交易,未取得任何上游发票。
你单位实际经营时间短、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有销售无购进,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3.资金交易异常
你单位登记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为李某,开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306***114****。检查人员查询到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除用于缴纳代开发票税款外无其他与经营相关的交易记录。
4.具有团伙虚开特征
你单位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同时发来协查函的另外14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这15户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日期均在2020年4月15日和2020年4月16日;
登记生产经营地址均在***镇,门牌号均不存在;
登记的业主均为外省人员程某龙、冯某平、李某、刘某、杨某等五人,每人三户;
登记的业主移动电话号码均为155****5372,该号码为空号;
均未登记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信息;
均在2020年5月20日或5月27日或5月28日向各自唯一下游***能源有限公司代开货物名称为煤或精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均是由吴某、程某龙、谷某强三人账户转入,其中吴某为下游***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登记的银行账户除缴纳代开发票税款外无其他与经营相关的交易记录。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电话记录、现场笔录、实地勘验照片;
2.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上下游交易查询截图;
3.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4.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税务登记信息查询。
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案件定性及理由
从以上取得证据材料可认定你单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成员之一,该团伙采取集中虚假登记、虚构交易、虚假经营等手段向下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单位2020年5月28日向***能源有限公司代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案解读
以上发生的案例,存在个体工商户在短时间内迅速成立,但并未开展实际业务,而是通过代开发票的方式进行虚开。这些个体工商户在完成虚开行为后,通常会迅速注销。这些个体工商户的上下游交易、资金交易均存在异常情况,且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成员之一。此案例提醒建筑公司及其他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业务真实性,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以确保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财务人员应持续关注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动,及时向领导汇报潜在的问题和风险,以确保企业的税收合规。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企业可以降低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引发的风险,确保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案例来源: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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