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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公司提前取得上游公司专票入账抵扣被认定为偷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根据此规定,也就是说税务局认可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但近日看到一个税务案例,一个建筑装饰公司因为提前收到上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入账抵扣而被视为偷税,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案件名称
***建筑装饰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
处罚依据
你单位在2021-2022年度为减轻税负,取得上游公司提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抵扣应视为偷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局公告***年第***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478613.57元。
税案解读
通过上例,可以看到:
1、该建筑装饰公司之所以被认定为偷税的原因是在2021-2022年度为减轻税负,取得上游公司提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抵扣,应该为非一次性操作,而是多次这么操作,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根据该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一旦纳税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公司被罚款478613.57元。
3、正常情况下,如果该建筑装饰公司的上游企业按时申报缴税,该建筑装饰公司税负均衡,不应该出现此类事情,但目前经济下行,各地财政收入下降,税务肯定会比以前要严管,因此建议所有建筑公司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应该加强税务管理,合理税负,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税案来源: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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