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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经济下行,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建筑企业及相关的建筑劳务公司也成了重点检查对象,此案例又是一起因为未按照完工进度进行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申报,而被认定为偷税,除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外,还被罚税款的60%,企业损失惨重。具体案例如下:
违法行为类型:
XX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违法事实:
1、你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按工程进度应结算建筑劳务款项134795261.16元(含税价),已申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7005000元(其中:2017年30900000元、2018年42105000元、2019年18000000元、2020年60000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37790261.16元(其中2019年24723967.56元,2020年13066293.6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建筑劳务款项造成少缴2019年增值税2041428.51元,城市建设税142900.00元,教育费附加61242.86元,地方教育附加40828.57元;少缴2020年增值税1078868.28元,城市建设税75520.78元,教育费附加32366.05元,地方教育附加21577.37元,增值税滞纳金208552.06元,城建税滞纳金14598.65元。
2、你公司按照“劳务派遣”6%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目应是“建筑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目使用错误,造成少缴增值税3607911.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2553.79元、教育费附加108237.34元、地方教育附加72158.22元。
3、你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给非公司员工毛**奖金935000元(含税价),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在“应付职工薪酬/员工工资及福利费”科目支付给非公司员工毛**绩效工资300000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经查,上述款项实为你公司支付给毛**的劳务报酬,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
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违法行为项目第16项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违法行为项目第21项的规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处罚内容:
处2017年增值税偷税额1313105.57元60%的罚款787863.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91917.39元60%的罚款55150.43元,企业所得税偷税额836363.21元60%的罚款501817.93元;处2018年增值税偷税额1625050.70元60%的罚款975030.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113753。
处罚金额:
罚款 572.663709万元。
税案解读
不少建筑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的认知通常为:公司还没收款,为什么要交税?是不是我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但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了解到公司是否交税与款项的收取没有直接关系。预收的工程款不一定完全交税,未收的工程款也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由此我们梳理了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收到预收工程款(提供建筑服务前的预收款项),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无论是否开具不征税的预收款发票,都要根据政策依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再申报缴纳剩余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年58号);
2、先开具发票,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发票开具时间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3、未开发票未收款,其中:合同中明确了收款时间,那么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中没有明确收款时间,按工程项目完工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目前经济下行,各地财政收入不断下降,随着金税四期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财务人员一定要及时向领导及管理人员普及税务政策,进行全员防范,努力将税收风险降到最低。
案例来源: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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