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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施工合同。你公司挂靠人杜**,负责给该项目施工,施工前你公司未与杜**签订挂靠合同。施工完毕后,杜**下属包工头送来由***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2164130,号码为03653229-03653241,合计金额1,282,717.95元,税额218,062.05元,价税合计1,500,780.00元。货物名称为:真金板。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该项目所用货物均由施工方杜**自行购买,你公司未参与施工材料购进。你公司于2018年1月3日支付给杜**材料款796,800.00元,2018年1月4日支付给杜某材料款100,000.00元,剩余603,980.00元由于***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你公司,所以你公司还未支付给杜某。综上,检查组认为你公司与**新材料有限公司无直接业务往来。但此项目使用的货物真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表明,你公司取得由***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
对少缴的增值税218,062.0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9,031.03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903.1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451.55元,罚款合计114,482.58 元。
案例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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