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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工程项目通常是甲方同意给钱,建筑公司再开票,开票的次月再申报增值税收入(申报表上叫销售额),同时申报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但近日看到这样一个税务案例,X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竣工后,合同金额650万元,只开了48.2万元的发票(估计是可收款),剩余601.8万元,未开票(估计是未收款),也未申报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被认定为偷税,被罚相应税款的50%。
具体案例如下: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合计6500000元的项目竣工后,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0日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467921.61元,税额14037.64元,价税合计481959.25元。你单位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项合计6018040.75元未计入当期收入,少缴应纳税款。
(二)违法证据 以上税收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合同》、《****-结构项目》2份,用于证明工程项目事实及项目金额。 证据二:《委托代付工人工资证明》、《询问笔录》2份、银行账户明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付工人工资证明》1份、《班组报量单》1份,用于证明工程项目合同已履行施工已完工,以及工程款结算相关情况。 证据三:2021-2022年度《增值税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6份、开具发票,用于证明被查对象申报收入及纳税情况。 证据四:《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扬税稽举交〔2023〕11号)及材料1份,用于证明被查对象少缴应纳税款线索核实情况。
(三)陈述申辩情况我局将查证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拟处理处罚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书面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听证。
(四)法律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项目工程结束,且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项目工程款项共计6018040.75元未计入当期收入,从而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2021年12月增值税175282.75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7641.38 元;少申报缴纳的2021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764.1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382.07元;少申报缴纳的2021年企业所得税4382.0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191.04 元。以上罚款合计94214.49元。
税案解读
不少建筑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的认知通常为:公司还没收款,为什么要交税?是不是我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但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了解到公司是否交税与款项的收取没有直接关系。预收的工程款不一定完全交税,未收的工程款也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由此我们梳理了以下内容,从此案例涉及的角度来分析理解增值税的税收与业务的关系:
一、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时间分为以下三种:
1、收到预收工程款(提供建筑服务前的预收款项),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无论是否开具不征税的预收款发票,都要根据政策依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再申报缴纳剩余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年58号);
2、先开具发票,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发票开具时间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3、未开发票未收款,其中:合同中明确了收款时间,那么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中没有明确收款时间,按工程项目完工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二、 关于税务机关审案参考的证据
1、合同,用于证明工程项目事实及项目金额;
2、《委托代付工人工资证明》、《询问笔录》2份、银行账户明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付工人工资证明》1份、《班组报量单》1份,用于证明施工项目已履行完毕,以及工程款结算相关情况;
3、2021-2022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6份、开具发票明细,用于证明被查对象申报收入及纳税情况;
4、《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及材料1份,作为被查对象少缴税款的线索。
目前经济下行,各地财政收入不断下降,随着金税四期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财务人员一定要及时向领导及管理人员普及税务政策,进行全员防范,努力将税收风险降到最低。
案列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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