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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1、 经查,XX公司账务处理中提取了备用金577098.00元,税务局检查发现XX公司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账户为8719***10401)支付给李某某私人账户577098.00元,文字摘要:备用金。
2、经对李某某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支行(账户为6217003***68471)收取XX公司打入的备用金432098.00元,通过招商银行***分行***支行(账号为6214***7777)收取XX公司打入的备用金145000.00元,合计577098.00元,与XX公司对公账户转出金额相符。
3、XX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聘请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530323199***8)担任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管理的相关事宜,聘期为长期。
4、XX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表示因李某某有关系可以接到工程项目,在李某某受聘期间与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其用自己的关系为公司谈项目,在项目成功签入后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付其工资,付款方式公司采用备用金形式汇入李某某账户。
5、除上述备用金外,根据XX公司2020年11月到2022年2月的每月工资发放明细表,李某某固定从XX公司领取工资薪金,已形成雇佣关系。
6、XX公司假借备用金的形式给李某某发放工资的行为,未尽到代扣代缴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收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对XX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02363.60元处以1倍的罚款计102363.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公告***年第***号)“2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或者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了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缴或补扣,并按以下标准执行:4.扣缴义务人未在责成限期内补扣或者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案例解读
近日网上爆出国企向私人账户转6亿元成为网络热点事件。建筑公司公转私现象非常普遍,结合上述案例,我们来看看要关注哪些风险:
1、根据税法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除了生产经营所得外,公司都有代扣代个人税得税的法定义务。
2、如果员工或股东不能证明备用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年底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或者给股东分红,合并纳税,公司如果没有代扣代交个税,就有可能受罚,并交滞纳金。
3、只要有工资支付记录,即使不签劳动合同,也可认定有雇佣关系。
4、某些建筑公司会以分包、分供商提供成本发票为依据进行付款,分包分供商扣除税金和部分管理费后,通过私人账户资金回流到(判断虚开发票的主要条件)公司老板及直系亲属、人事、财务人员的银行卡中,再通过个人私户发放工资薪金等支出。金税四期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上线,税务机关通过对个人流水的实时监控和比对,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同时,税务机关还建立了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漏报、虚报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限制和处罚。
5、个人银行卡如果有巨额资金流动,必定会造成个人风险,甚至会负刑事责任,影响自己及家人。
案件素材来源: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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