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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税一稽 通 〔2023〕*** 号
魏***:(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35042***56)
事由:我局(所)于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一稽 罚〔2022〕17 号),认定你(单位)***城建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0日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市***道路工程项目,你是项目负责人,上述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中需租赁使用工程机械(后八轮、挖掘机、铲车等),机械设备需要耗用柴油及加油付款等事宜均交由你负责联系、安排相关事项,由于上述项目耗用的柴油实际为向本地个体户购买,货款以现金按次结清,但无法取得发票。于是你通过别人介绍以8%的开票手续费向***市***石油有限公司购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0162130,发票号码:04921106-1108#,开票日期2017年2月14日,货物名称为燃料油,金额合计174,030.77元,税额合计29,585.23元,价税合计203,616.00元)用于你所任职的公司抵扣税款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
一、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三、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五月四日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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