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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税稽二处〔2023〕251号
溧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4***082)
我局(所)于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溧阳市***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税收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宜兴市太华山庄二期工程项目由宜兴市太华商品房开发公司负责开发,施工单位为宜兴市陶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途未有变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由吴占明、万纪良、史洪明等包工头负责(均与宜兴市陶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太华山庄二期工程施工协议)。你单位在与宜兴市太华商品房开发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到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了1份建筑业统一发票(电子),开票日期:2015年8月14日,发票代码:232021500200,发票号码:00223901,金额3500万元,工程项目名称:太华山庄二期土建(一标段)。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你单位于2015年8月14日向宜兴市太华商品房开发公司代开的1份建筑业统一发票(电子)认定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232021500200,发票号码:00223901,金额3500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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