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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三稽 罚 〔2023〕 20 号
纳税人名称 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450***918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何***
处罚类别——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2011年7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的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一)取得虚开发票经检查,2011年12月至2014年9月你单位取得***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7份,金额合计48,864,710.97元,工程项目名称为***、***商住楼装饰、安装及小区配套工程。
经检查,上述7份发票开票金额48,864,710.97元中的14900,,000.00元配套工程业务的实际施工方并不是开票方***第一分公司,另经核实,发票所列的14,900,000.00元配套工程款存在回流情形。
根据你单位记账记录及申报纳税资料,你单位将上述14900,000.00元配套工程计入了开具发票当年的开发成本科目,并在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你单位将发票所列的配套工程14900,000.00元作为开发成本进行了申报。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你单位取得的上述7份发票中,有开票金额为14,900,000.00元配套工程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即该14,900,000.00元配套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并不是开票方***第一分公司,你单位取得14,900,000.00元的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为14,900,000.00元。
(二)未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
经检查人员对***项目涉税情况的检查,发现该项目的开发费用存在以下问题:
列支利息费用没有取得相关凭证;
2013年12月你单位将利息费用29,120.00元计入了“开发成本”科目的开发间接费用,2014年9月将利息费用349,800.00元计入了“开发成本”科目的开发间接费用,2014年9月将利息费用349,800.00元计入财务费用349,800.00元。
经检查,你单位未能提供与这上述利息支出有关的证明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4,101,939.9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050,969.99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8-22
处罚截止期 2023-09-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来源: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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