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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残疾人就业,解读残疾人就业保障部分优惠政策
2024.06.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以科技创新提升助残水平,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共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更好地发挥税费政策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的作用,为使大家更加全面熟悉了解政策、更加高效准确适用政策,解读残疾人就业部分优惠政策,旨在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社会融入,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就业扶持和创业支持等方面。

 

第一部分  安置残疾人企业优惠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内容:⑴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⑵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⑴登记注册类型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职职工人数大于30人的企业,可根据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1%以下或1%(含)以上,但未达到各地规定应安置比例),享受分档减缴政策,分别按应缴费额的90%或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⑵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且在职职工人数小于等于30人的,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

 

申报时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享受。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无需报送资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政策案例:北京某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500人,年平均工资10万元,由残联部门审核实际安置了2名残疾人就业。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为2÷500x100%=0.4%<1%,按90%比例缴纳残保金为(500x1.5%-2)x10x90%=49.5(万元)。若该企业安置5名残疾人就业,则比例为5÷500x100%=1%,可按50%比例缴纳残保金为(500x1.5%-5)x10x50%=12.5(万元)。

 

2.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⑴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⑵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⑶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⑷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⑸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政策。

 

⑹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⑺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Tips:2024年1月1日起,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90元。

 

3.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⑴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⑵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⑶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⑷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Tips: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

 

江苏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部分  残疾人个人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免征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减征

 

减征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减征幅度: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

 

Tips: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算。

级数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减征比例(%)

1

不超过5000(含)元的

100

2

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

50

3

超过20000元的部分

0

 

 

第三部分  残疾人机构优惠政策政策

 

1.增值税免征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2.耕地占用税免征

 

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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