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提供劳务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应当规范工作方式,恪守注意义务,在工作的范围内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原则上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提供劳务方存有过失,也不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故意”是指主观上存在故意,主动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明显没有尽到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严重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