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权人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仅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不能类推适用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依据《公司法》第54条追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的,应另行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