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该条款是否有效?

  答:此类条款在实践中又称“背靠背结算条款”。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但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