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需要。依据管辖恒定原则,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