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观点一:可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仅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未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作出规定。因此,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观点二:不可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不可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范畴,适用工程所理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更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目前,虽然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含《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哪些四级案由并适用专属管辖存在争议,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般不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