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鉴定材料须经质证后方能作为鉴定依据;未经过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法院应对其进行补充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