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院应对有争议的材料进行质证、认证,明确该材料是否作为鉴定依据。
【法律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第九条中下列事项,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予以明确:......(一)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合同、签证、函件、联系单等书证的真实性及其证据效力......(六)当事人在鉴定过程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对证据材料有实质性异议需要重新质证认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