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责任,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工期鉴定应由谁申请?

答: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合同实际开、竣工日期,证明工期存在延误的事实;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工期延误期间存在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影响关键线路的事件以及影响工期天数,一般需申请工期鉴定,确定是否存在顺延及可顺延天数。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