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发包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已有证据能够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主张并非施工原因导致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承包人申请质量鉴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江苏高院《鉴定规程》第三十八条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发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主张并非施工原因导致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由承包人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