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楼工程,承包人可以行使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答:教学楼属于公益设施,不能成为抵押财产,也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