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监理签认的施工现场发生的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期顺延、进场检验、过程验收记录等文件,原则上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非该签认文件被其他证据否定,或者发包人已明示监理人无权签署该类文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