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造成发包人损失,如发包人无其他证据证明损失大小时,可否参照同地段租金确定发包人损失?

  答:可以。参照租金确定迟延期间的损失,未超出承包人订立合同时对因其工期违约可能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的预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