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承包人不能以此主张该条款无效。但是,如该条款构成格式条款,发包人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承包人注意该条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签订的合同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作为合同内容);因该格式条款的约定免除了发包人责任、排除了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承包人也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立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