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就工程款达成结算协议后,发包方能否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

答:结算协议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工程延误违约责任的,一般不再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北京高院解答》第二十四条: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峻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