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发现并维修质量缺陷并不必然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是否延长及延长多少时间,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应结合发包人是否提出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索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维修的验收时间、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等因素综合认定。
【行业惯例】《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