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进入缺陷责任期后满两年,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