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发包人平行发包项目,总承包人收取2%总承包服务费”,平行发包项目的结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总承包人无法获取平行发包项目结算金额的,总承包服务费该如何处理?

:总承包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发包人提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依据总承包人主张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总承包服务费金额。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