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接收的“工程结算单”可以作为结证据使用吗?

 答:可以,电子邮箱中的信息保存在第三方平台,法院可以确定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法律依据】《证据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