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规定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一致,应适用哪个规定?

:在满足《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该条例规定。不属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适用范围的,仍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