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有何区别?

①责任范围不同:缺陷责任期内,对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仅对损坏或者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

②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期限长短由发承包人约定,质量保修期因工程项目及部位不同而有所区别,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质量保修期,但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执行。

③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关系不同: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维修义务的担保,缺陷责任期满,质量保证金返还。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期没有关联性。

【法律依据】《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