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缺陷责任期届满,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的工程,承包人仍应履行保修义务。
【法律依据】《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