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发承包活动中,联合体承包人处于发承包链条的中游地位,因此联合体的责任特点也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一为向上的责任,即对发包人的责任;二为向下的责任,即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大型机械租赁商、融资借款主体、专业工程分包商、劳务作业分包商、违法分包承包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