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合格的未完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提供质量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一份施工合同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法定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应当是合格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38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39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无论工程项目是否竣工,只要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即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其只能在施工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未施工的部分或质量不合格的部分,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