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承包人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该优先权在实体上消灭。上述18个月的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27 条@的规定,在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包括以下情形:①若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若工程未交付的,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若工程既未交付,当事人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