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5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包括:与发包人具有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