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的生效?

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物抵债协议的生效是指以物抵债办议不具备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自成立之时自动地、确定地、当然地发生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效力。该效力体现为对订立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的拘束力,以及一方当事人未按以物抵债协议履行约定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的强制力。根据司法判例,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合同,原则上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以物抵债协议亦自成立时即发生效力,非经当事人撤销或存在无效事由,当事人应当受以物抵债协议的约束,并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