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即是当事人以实物交付义务替代原定金钱支付义务所达成的合意。其中,原定的金钱支付义务是当事人合意变更前的债务清偿方式,又称“旧债”属于“原定给付义务”:取而代之的实物交付义务是当事人合意变更后的债务清偿方式,又称“新债”,属于“他种给付义务”。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效果为,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一旦将实物交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原定金钱支付义务即在约定的清偿范围内等额消灭。以物抵债协议属无名合同,其适用规则原则上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人民法院参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