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因此,施工总承包人在承接工程的过程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的行为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的法律合同。
合同无效的,自始地、确定地、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积极法律效果。合同无效,则合同条款也为无效条款,不再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的价格条款依然对发包人与承包人有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