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通常对工程项目有实质性的投入,包括人工、材料、设备、资金等。这些投入是认定实际施工人的重要依据。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与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或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具有独立性,能够自行组织和管理施工活动。
实际施工人对施工项目的各个环节,包括人员组织、施工进度、材料采购、技术方案选择、质量控制、成本管理等拥有决策和控制能力。
实际施工人能够独立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如果主体有对工程投入资金、设备、材料和劳力的行为,并且这些投资得到了回报,这也可以作为认定实际施工人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一般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