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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已完成工作量的争议,特别是在涉外、涉港澳台合同纠纷中,需要结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习惯进行认定
2026.03.18

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已完成工作量的争议,特别是在涉外、涉港澳台合同纠纷中,需要结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习惯进行认定

香港某设计公司与西安某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2021)陕民终495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常对已完成工作量存在争议,特别是在涉外、涉港澳台合同纠纷中,需要结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习惯进行认定。在双方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信息传递方式沟通合同履行的情况下,一方提供的电子邮件能够证明其已将完成的设计成果交付,并明确表明工作量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要否认邮件内容,则需提供相应证据。

基本案情

原告香港某设计公司起诉称,2013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楼观项目建筑设计及室内设计咨询服务合同》,2014年5月28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政府政策因素,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被告单方面终止该合同。2015年4月1日,原告将合同项下部分设计成果交付被告,被告邮件回复确认,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支付原告设计费,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故诉至法院。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74497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7434.80元(以1744976元为基数,利息起算日为2015年5月27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实际请求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审判情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政策原因通知原告暂停项目,原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确认涉案合同经双方合意解除。原告已履行了大部分设计成果,被告亦已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合同款项。原告根据其已完成的设计成果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能够证明其已将完成的设计成果交付被告,在交付被告的同时,亦注明了已完成工作量在总合同工作量中的占比以及相对应的款项,被告在回复电子邮件时予以认可。被告辩称对电子邮件中工作量的认可不代表对设计质量以及设计费用的认可,该辩称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交易习惯,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设计费1744976元及利息(利息以17449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7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了各项投资项目建设过程,面临不同制度和政策因素下的合作与冲突。在对外开放合作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仍应以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司法机关尊重各方意思自治,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权利本案审判结果提示企业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应预先防范风险,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考虑风险承担的主体和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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