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虽然工程存在增加工程及设计变更的情形,但是工程的设计发生变更与工期延长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工期延误损失的,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某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垫江县佳某某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陈某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2815号】
案情简介
一、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发包人佳某公司与承包人四川分公司连续签订六份《建设工程安装承包合同》,六个装饰装修工程分别约定了不同的工期。
二、在四川分公司施工过程中,佳某公司对部分工程内容进行了更改,增加了工程量,部分工程项目未能依约如期完工。至2013年7月16日,佳某公司在未进行工程验收的情况下,将商城投入使用。
三、佳某公司以四川分公司逾期完工为由,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四川分公司则向法院反诉请求佳某公司赔偿工期延误的窝停工损失。
四、重庆三中院一审认为,佳某公司更改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内容,增加了工程量,但双方未明确约定工程变更是否变更工期的内容,应以双方约定的日期作为完工期限,因四川分公司未依约如期完工,也未举证证据证明工期延误与佳某公司有关或佳某公司同意顺延,四川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川分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高院。
五、重庆高院二审认为,四川分公司举示的证据只能证明工程确实存在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的事实,这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且其亦并未向佳某公司申请延长工期,应视为双方对工期未重新约定,原审认定无明显不当,驳回其上诉。四川分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及设计变更的情形,但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且四川分公司未申请工期顺延的,四川分公司未依约如期完工构成违约,遂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工程的设计发生变更是否必然导致工期延长。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依据广东某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及设计变更的情形,但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广东某某公司四川分公司也未在施工期间据此提出顺延工期的请求,应视为其同意按原约定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