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承包人勘察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监理人出具的开工报告、项目现场的实际施工情况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综合判断项目开工日期。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青海方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4)民一终字第69号】【公报案例(2015年第12期)】]
案情简介
一、2011年9月1日,发包人隆某公司与承包人方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
二、2011年5月15日,方某公司开始施工,经监理单位在《开工报告》中予以确认。之后,隆某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是2012年12月31日。
三、2011年6月27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2011年11月23日,双方形成《基础验收会议纪要》,工程基础验收合格。
四、2012年7月9日,方某公司起诉主张隆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违约金。隆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以方某公司因技术不足导致工期延误为由反诉赔偿金。
五、青海高院一审认为,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1年5月15日开工、主体工程于2012年6月13日完工交验,方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方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本案存在多个开工日期,但双方均认可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的时间节点不具备开工条件、未开始施工,实际开工日期应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所载的实际施工之日2011年5月15日为准。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一、多个开工日期存在不一致,如何确定实际开工日期。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是2011年5月15日,以及隆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在多个开工日期存在不同的情况下,应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2011年5月15日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
二、实际开工日期应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为前提。根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中明确载明,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已到场,施工人员已到位符合开工条件,监理单位经审核作出了同意施工的意见,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共同确认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则应以2011年5月15日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
三、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能否作为认定依据。虽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但是,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