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通常具有附属性,倘若因装饰装修工程未支付工程款,便对建设工程整体处分,似乎确有不妥之处。如果装饰装修工程涉及的建筑部分属于发包人时,承包人的优先权范围应如何计算?
裁判要旨
在装饰装修工程涉及的建筑物只有部分属于发包人时,应依据“属于发包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款”与“全部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款”之比例,确定欠付工程款中有多少比例可以就属于发包人的建筑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欠付工程款×(属于发包人建筑的工程款÷总工程款)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万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某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9)最高法民终1800号】
案情简介
一、2014年3月,中某公司将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的室内外装修工程发包给了万某公司负责,工程范围为1至10号楼的外装修、室内精装修。万某公司遂如期施工。
二、2016年5月,中某公司与万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万某公司完成2号、3号、5号、6号楼外装修、室内精装修,万某公司将1号、4号楼室内精装修分包给景某公司。
三、2018年1月,案涉项目工程竣工,并陆续完成项目交接。然而,因中某公司屡次拖延工程款,万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并向中某公司主张对1至10号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在一审中,人民法院经现场勘验确认,小区的整体工程基本完工,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完工,1至6号楼所有权属于中某公司,7至10号楼所有权楼属于军队。
五、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高院一致认为,万某公司仅对中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1至6号楼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数额仅限于这些建筑所对应的工程欠款,对7至10号楼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可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欠付工程款×(1至6号楼的工程款÷总工程款)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建筑所有权仅部分属于发包人的,装饰装修承包人的优先权范围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属于发包人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款与总装饰装修工程款之比确定优先权的数额范围,主要有如下两点理由:
一、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仅对属于发包人的建筑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1号至6号楼建筑的所有权是发包人中某公司、7号至10号楼建筑属于军队,万某公司仅对1号至6号建筑进行装修施工,未对7号至10号楼建筑进行装修施工。即在仅有部分建筑属于发包人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仅能就该部分建筑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对不属于发包人的建筑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欠款数额,应按工程款比例确定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仅对属于发包人的建筑享有优先权,故在部分工程属于发包人时,不仅要确定享有优先权的建筑,也要确定享有优先权的建筑所对应的欠付工程款数额。承包人仅对属于发包人建筑部分的欠付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欠付工程款×(属于发包人建筑的工程款÷总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