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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经被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何去何从?
2025.12.1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从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从权利,其是否随债权一并转让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为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已经转让的,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可在转让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建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兴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21)最高法民终958

案情简介

一、20108月,兴某伟业公司与中建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中建某局承建“鑫塔·水尚”项目工程。

二、2014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年11月,中建某局委托中建海某公司向兴某伟业公司发函主张优先受让权,兴某伟业公司于当日签章确认收到该函件,未提出异议。

三、201612月,中建某局与中建海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中建某局将其承建“鑫塔·水尚”项目所享有的到期工程款债权1.1亿元转让给中建海某公司。

四、20172月,中建某局将债权转让情况以书面情况通知兴某伟业公司,兴某伟业公司签章确认收到该通知书。但,兴某伟业公司未向中建海某公司清偿债务。

五、中建海某公司将兴某伟业公司诉至福建高院,主张对“鑫塔·水尚”项目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福建高院一审认为,中建海某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依法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建海某公司要求就案涉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请,不予支持。中建海某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中建某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之转让予中建海某公司,中建海某公司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改判支持中建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程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中建某局依法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行为对兴某伟业公司有法律效力。中建某局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于法定期间委托中建海某公司向兴某伟业公司发函,主张案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兴某伟业公司于当日签章确认收到该函件,对此未提出异议,据此认定中建某局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建某局向中建海某公司转让案涉债权,并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到兴某伟业公司,债权转让对兴某伟业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的一并转让,既不增加兴某伟业公司的负担,也不损害兴某伟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中建海某公司受让、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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